任何使用轮椅的人都可以参加轮椅击剑比赛,包括截肢、截瘫和脑瘫运动员。自1988年汉城残奥会以来,一种新的轮椅击剑运动员功能分类系统被引入并使用。1987年在格拉斯哥举行的欧洲轮椅击剑锦标赛上,德国人丽塔·斯特罗姆首先提出了一个新的分类体系的建议,后来部分修改,形成了最终出现在首尔残奥会上的版本。这一新的功能评分体系充分考虑了各种影响因素,使不同残疾类型(截肢、脊髓灰质炎、脑瘫、截瘫)的运动员有机会共同参加比赛。
在完成分析、评价和功能测试后,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功能分级:
1A级-剑客不善于使用,坐着时不能保持平衡。如果没有肘部的拉伸力来有效克服重力,手就没有残留的功能,所以不能用绷带将剑固定在手上。该功能水平与原ISMGF 1A级相当,介于C5级和C6级脊髓损伤之间。
1B级-运动员不能保持坐立平衡,剑客有障碍。有伸肘功能,但手指不灵活,必须用绷带将剑固定在手上。此水平对应于完全瘫痪时的C7/C8或不完全损伤时的更高水平。
2级-运动员坐姿和平衡能力中等,剑术正常。D1-D9相当于截瘫(功能测试1和功能测试2总分不超过4分)或不完全瘫痪(击剑者障碍最小,坐姿平衡良好)。
3级-运动员坐姿平衡能力好,无腿部支撑,剑客正常。例如:截瘫的D10到L2(理想功能测试1和功能测试2:得分在5到9之间)。截肢膝盖以上(残肢数量较少)、D10以上有不完全损伤或其他类似残疾的运动员也可以被列入这一级别,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腿部可以帮助运动员保持坐姿平衡。
4级-运动员具有良好的坐姿平衡能力、下肢支撑能力和正常的剑术。例如,L4以下的损伤或类似的残疾(测试3和4得分最低,为5分)。
最小伤害-下肢残疾相当于膝下截肢。
如因脑损伤而致残或有其他疑问,应观察运动员击剑活动情况,以完成评定。对运动员来说,亲自参与评分过程是最重要的。事实上,分级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,采取了让运动员签字确认分级结果等措施。
评分:根据运动员运动能力丧失的程度,将运动员分为A、B两个等级。
A级:3级和4级以上
B级:2级、1A级和1B级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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